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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市滨海医院等九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关于对天津市滨海医院等九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07-18

近日,市医疗保障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市滨海医院等九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市滨海医院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63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6465004.95元。

二、天津乐园医院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以及办理冒名住院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05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750832.33元。

、天津西青桂生堂医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67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31128.74元。

四、天津津南红磡领世郡医院有限公司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以及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64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72055.00元。

五、天津市津南区福福大药房有限公司存在冒用、敛存他人社会保障卡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及冒用备案药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71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3887.66元。

六、天津百信医院(普通合伙)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70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1112.75元。

七、天津河东仁爱医院有限公司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57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0666.00元。

八、天津河东同德门诊部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以及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6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九、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街三槐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以及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6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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