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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市津南区龙祺医院有限公司等六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关于对天津市津南区龙祺医院有限公司等六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07-09

近日,市医疗保障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市津南区龙祺医院有限公司等六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市津南区龙祺医院有限公司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以及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52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9644.13

二、天津市和平区博信中医肛肠门诊部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65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100.00元。

三、天津津南向阳门诊部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以及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5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四、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中心卫生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4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五、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医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6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六、天津市南开区同康源中西医门诊部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三条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6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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