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疗保障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卫生院等十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张德春予以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卫生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44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94735.00元。
二、天津和平益人门诊部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59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79430.00元。
三、天津市宝坻区妇产医院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5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四、天津市滨海新区华仁中医门诊部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5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五、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卫生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4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六、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卫生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4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七、天津宝坻渠阳医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以及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4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八、天津红桥同康医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5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九、天津市武清区城关医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6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十、天津和平欧亚肛肠医院有限公司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6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十一、天津静海济祥医院有限公司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5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十二、参保人员张德春(身份证号:12010419590131XXXX)存在通过办理虚假偏瘫门特登记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复查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5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取消其偏瘫门诊特定疾病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