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疗新冠肺炎非医保药品
医保信息维护的通知
(2020年第五期)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关于对接201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63号)、《关于印发治疗新冠肺炎非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清单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37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医保药品经办管理实际,现就涉及药品的信息维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依据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清单,将附件中的9条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按照甲类药品医保政策规定执行。用于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保支付使用。
(一)医保政策信息管理
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新增疫情专用三目编码,医疗机构申报上传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生产企业、规格、批准文号等信息,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以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药品采购价格为准。
(二)医保药品政策调整
涉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我市增补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包括未对接),用于治疗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时,取消相关限定政策,医疗机构统一按照“药品费全公费(三目编码:005324)”申报医保支付。
二、执行时间
本期信息维护生效日期为2020年5月20日,届时中心端同步进行升级,相关药品信息生效时间追溯到本市疫情开始之日2020年1月24日起执行,疫情结束终止。
三、工作要求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及我市关于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新冠肺炎医疗费用申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经办机构沟通解决。
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药品支付范围、执行时间等,做好药品采购使用、费用申报及审核支付有关工作。
各分中心将此通知转辖区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附件:天津市医保药品支付范围信息维护明细表(2020年第五期)
市结算中心 市医保中心 市药采中心
2020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