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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药品集采工作中医保支付范围内相关药品信息维护的通知(2020年第十二期)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11-03

关于落实药品集采工作中医保支付范围内

相关药品信息维护的通知

(2020年第十二期)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医保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对接及信息维护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67号)、市医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网上采购药品信息调整操作规程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70号)、《关于落实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20〕6号)工作要求,按照市医保局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医保药品经办管理实际,我们完成了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药品的信息维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新增药品纳入医保支付

    依据信息采集、企业确认、信息公示等情况,将附件1中的55个品规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标准、药品备注(限定支付范围)、增付比例、门诊特定疾病用药范围等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医保药品信息维护

    依据信息采集、企业确认、信息公示等情况,将附件2中24个品规的医保药品进行医保政策信息维护。

     (三)医保药品信息停止

    依据信息采集、企业确认、信息公示等情况,将附件3中的2个品规药品退出医保支付范围,停止本市医保支付。

    二、执行时间

    本期信息维护生效日期为2020年11月1日,届时中心端同步进行升级,药品信息自生效之日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按照医保经办工作计划,将在12月1日前完成未中选药品降价、不符合价格调整原则的药品停止挂网采购并退出医保支付的相关工作。请相关单位做好对应药品的供应保障衔接工作。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培训宣传,引导医师、药师结合临床工作保障参保患者用药需求,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各定点医药机构及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药品支付范围、执行时间等,做好药品采购使用、费用申报及审核支付有关工作。

    (四)各相关药品企业应做好药品供应保障,维护价格稳定。如需进一步下调天津供应价格请及时进行价格维护。

    (五)各分中心将此通知转辖区定点医药机构。

附件:天津市医保药品支付范围信息维护明细表(2020年第十二期)

市结算中心         市医保中心      市药采中心

                             

2020年10月29日

相关附件: 关于落实药品集采工作中医保支付范围内相关药品信息维护的通知(2020年第十二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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