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河北阳光医院有限公司等6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河北阳光医院有限公司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06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二、天津南开济兴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红旗路医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07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三、天津市南开区体育中心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07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四、天津市南开区安仁中医医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07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五、天津河西医华门诊部存在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07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六、天津南开普嘉乐中医门诊部存在冒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名义申报医疗费用、变造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07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