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相关单位:
为加强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管理,健全医用耗材供应保障机制,保障临床使用需求,现就加强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使用管理和供应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是国家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充分对接、优化流程、加强管理、保障供应等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医用耗材使用需求,进一步发挥集中带量采购在增进民生福祉、推动三医联动改革、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共享改革红利。
二、工作要求
(一)企业方面
1.建立中选产品备货制度
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协调合作,与医疗机构做好沟通,提前了解或预估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确保备货充足。特别是采购量较小的非常用规格型号产品,要保证一定数量的备货准备。
2.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需求
配送企业或自行配送的中选企业应及时主动获取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配合医疗机构通过采购平台完成订单采购流程,做好集中带量采购产品的配送和其他伴随服务工作。企业配送响应时间应根据备货情况确定,对于欠充足的产品,要提前预判,积极组织货源,加大备货数量,确保供应保障及时,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
3.加强对采购增量的预测
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应根据协议执行进度,定期对超出协议量的采购量增长做好预测,及时制定应急预案,协调生产。按要求向集中采购部门报告产能、库存和供应等情况,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中选品种采购需求。
(二)医疗机构方面
1.及时准确填报集中带量采购数据
及时准确报送采购需求数据是完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关键环节。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具体实施,按照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要求,根据历史采购数据,统筹考虑就诊人次变化等因素,科学测算采购需求量等信息,并及时、准确通过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填报数据。
2.建立基数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用耗材临床使用情况,定期评估已使用的产品和用量,及时调整采购计划,动态调整备货基数,及时告知配送企业进行配送货,将产品备货到院内库房及一线临床科室。对于临床急需、短缺后对医疗质量与安全影响较大的品种,要酌情增加备货基数,确保临床使用需求。
3.优化工作流程
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改革的工作要求,及时调整医疗机构管理思路,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相关科室工作职责,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医用耗材临床使用监测、评价,切实提升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管理水平。
4.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集采政策规定
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有关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政策规定,实行网上采购,履行协议约定,按期完成约定采购量、按时回款等义务。
5.支持中选企业的配送选择权
医疗机构落实《关于做好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执行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确保中选企业与所有协议采购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及时配送到位,保障使用。
6、严格执行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的规定
集中带量采购实行直接结算,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货款模式,优化货款结算流程。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均应通过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采购,杜绝线下采购等不规范采购现象。
三、职责分工
市医保局负责保障直接结算、结余留用等集中带量采购配套政策的执行;落实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督促生产经营企业保障供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落实情况的监测、监督和考核;加强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能力建设,探索通过基于互联网的信息互联互通方式,实现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企业信息系统的渠道畅通,及时准确交换医用耗材供应保障等数据信息,为提升医用耗材供应保障能力提供技术支持。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推进各医疗机构加强医用耗材临床使用监测、科学制订采购计划、健全基数管理制度、保障临床使用需求、加强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市医保局加强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与使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