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工作,确保群众打的放心,疫苗接种医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医保专项资金)付的明白,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切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阶段性清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阶段性清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清算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清算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强化医保、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一领导,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信息交流,切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清算工作。
二、明确清算范围
市医保局与市疾控中心、各区卫生健康委确认有关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的应收或应付额,据实划拨。本次清算2021年2月6日至2021年6月30日医保专项资金应付疫苗及接种费用。费用范围为:自2021年2月6日起发生的纳入医保专项资金保障范围的疫苗费用和接种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等特殊人群(以下简称特殊人群)自国家相关文件执行之日起发生的疫苗及接种费用。政策文件执行之日前发生的相关费用不纳入本轮清算范围。
三、明确清算程序
(一)信息核验。
1.信息初审与传送。市卫生健康委应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时限要求,对本次清算范围内由医保专项资金采购的疫苗及接种信息数据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据实填写《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医保专项资金应结算疫苗)》(详见附件1)、《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存疑疫苗)》(详见附件2)、《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超出医保专项资金保障范围疫苗)》(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附件1至3”)。附件1至3电子版、盖章确认的数据交接单PDF格式电子版发市医保局、财政局、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对提供表格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信息复审。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中心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邀请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参加),共同做好相关信息数据复核。信息中受种者姓名、证件号码、疫苗接种时间、接种剂次、疫苗生产企业代码、疫苗批号、疫苗追溯码、接种单位编码等关键字段应该完整、符合校验规则。身份信息、疫苗信息不合规的,个人接种剂次数大于正常免疫程序需要的,接种单位信息缺失、不完整或与相应费用保障政策规定不相符的,退回市卫生健康委重新审核。复核后,属于信息遗漏或错误的,市卫生健康委应在5日内补充改正并提交。不能及时提供准确信息的,不纳入本次清算范围,其中已拨付费用的,在结算6月份费用时予以扣除,并做好相应财务处理。经复核,由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生成复核后的附件1至3。
3.特殊信息审核。因特殊原因,身份信息无法采集的(如涉密、服刑、戒毒、看守、拘留以及其他由主管部门牵头部署接种的人员等),需提供联防联控机制同意或相应主管部门盖章的书面材料,注明涉及人员分类、人次、接种单位名称等信息。经复核,材料齐全且属于医保专项资金保障范围的,医保专项资金予以支付。
疫苗损耗信息单独报送,单独审核。对于疫苗送抵疾控机构以后发生的合理损耗,按照规范的疫苗报损程序报疾控机构并由疾控机构完成认定。需提供联防联控机制同意的书面材料,注明涉及剂次、疫苗批号、疫苗追溯码等信息。经复核,材料齐全且属于医保专项资金保障范围的,医保专项资金予以支付,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报损疫苗不支付接种费用;经复核,属于企业责任的(运输不当产生的破损、装量不足、盘亏的)或个人恶意损毁的,医保专项资金不予支付。
特殊信息(含疫苗损耗信息)审核所需凭证材料由市联防联控机制统一认定,原始材料由市卫生健康委留存备查。
(二)实际发生费用清算
1.疫苗费用清算。6月30日前实际接种的,7月28日前由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复核通过的疫苗费用,市医保局于7月31日前与市疾控中心完成结算。2月6日以后到货验收入库,并且到货价格调整为议定价格的,医保专项资金按医保议定价格支付,不再区分合同签订日期。疫苗结算费用从预付金抵扣的,应做好相应财务处理,并完成疫苗费用的实际结算。
2.接种费用清算。7月31日前,市医保局与各区卫生健康委完成本次清算接种费用的结算。经报市联防联控机制同意,紧急接种阶段采购且2月6日以后接种疫苗产生的接种费用,其中财政尚未支付的,医保专项资金可按本地接种费用结算标准支付接种费用,每剂次8.5元(含注射器),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
3.数据报送。8月7日前,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根据数据信息复核和实际结算情况,将附件1至3的电子版及生成的《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医保专项资金清算数据汇总表》(详见附件4)电子版、盖章的PDF格式电子版分别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同步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清算工作坚决做到应付尽付,应结尽结,应收尽收。
(三)已拨付资金处理。
市医保局加强与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的沟通协调,根据疫苗接种进度,及时掌握已拨付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市疾控中心应合理制定疫苗采购计划,避免出现因库存量过大造成浪费资金的情况。
四、工作保障
本次清算工作由市医保局牵头负责,联合市卫生健康委成立清算工作专班具体落实。市医保中心指定1名联系人,专门负责于8月7日前通过医保核心业务区网络访问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http://ips.hsip.gov.cn/)统一门户子系统专项工作-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统计模块报送数据。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分工,确保在要求时限内完成信息报送、信息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
附件:1.省(区、市)截至2021年6月30日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医保专项资金应结算疫苗)
2.省(区、市)截至2021年6月30日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超出医保专项资金保障范围疫苗)
3.省(区、市)截至2021年6月30日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存疑疫苗)
4.省(区、市)截至2021年6月30日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医保专项资金清算汇总表
相关附件: 附件1-3.xlsx 相关附件: 附件4清算汇总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