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疗保障局,局属各单位,有关单位:
为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医疗保障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医疗保障执法检查行为,促进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医疗保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7月27日
天津市医疗保障“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医疗保障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医疗保障执法检查行为,促进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9〕26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医疗保障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实施行政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法律法规授权、委托开展行政检查的机构,依法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坚持依法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检查事项一般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进行,但下列重点领域和事项除外: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二)国家和本市部署的专项监督检查;
(三)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督办或其他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及线索;
(四)投诉举报、数据监测、媒体曝光等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及线索;
(五)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后,需要延伸检查的案件及线索;
(六)其他不需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事项。
第六条建立医疗保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和检查依据等内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规定公开,并随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及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
(二)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与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主要包括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医师(药师),以及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等。
(三)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由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工作人员及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构成。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第三方机构、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等辅助检查。
第七条 监管机构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制定年度抽查计划。
(一)监管机构要在每年3月15日前制定完成年度抽查计划,并按照要求上报公开。
(二)年度抽查计划包括检查对象、抽查事项、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等。
(三)监管机构根据风险等级、信用水平和是否采用承诺制审批等要素,对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覆盖面,又要防止过度检查。
(四)监管机构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发现有普遍性问题或存在突发性风险的,可以动态调整年度抽查计划,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等级低、风险类别高、投诉举报频繁等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抽查比例。
第八条 “双随机”监管应遵循以下规则开展:
(一)从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监管机构通过“摇号”方式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并进行随机匹配。抽取过程中,可邀请相关单位人员现场监督。
(二)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确有其他重要事项无法接受检查的,应提出延期检查的书面申请,监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检查计划。
(三)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人数要多于实际需要的执法检查人员。被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确有其他重要事项无法参加的,按照抽取先后顺序依次进行递补。
第九条 “双随机”监管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随机检查实施前,监管机构可制定检查计划,按照规则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指派执法检查的带队人。
(二)随机检查过程中,监管机构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检查。对涉及专业性强的领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三)随机检查结束后,监管机构应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出、谁录入”的原则,做好台账记录工作,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条 医疗保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要求与全市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做好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实现检查线索共享、检查结果互认。
(一)全市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包括“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化平台、天津市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化平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等。
(二)医疗保障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及双随机检查情况按照要求导入相应信息化平台,并进行动态更新和维护。
(三)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依据“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检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要求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相应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公示。
第十一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形成有效震慑。抽查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开展随机检查工作,监管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守纪律规矩,坚持依法行政,保证廉洁执法,增强责任意识。
第十三条 监管机构因检查对象数量或执法检查人员数量限制,以及其他情况无法实施双随机检查的,可以只进行检查对象或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其他检查,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