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滨海新区阳光爱心医院等五家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徐凤华等三名参保人员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天津滨海新区阳光爱心医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和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14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天津和平华侨医院存在变造就诊记录和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14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天津都市医院(普通合伙)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以及套用备案医师、药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15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14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14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六、参保人员徐凤华(身份证号:12022319480421XXXX)存在使用他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3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七、参保人员王茂盛(身份证号:12010119510207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5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八、参保人员唐文起(身份证号:12010619670630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5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