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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许力等十二名参保人员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所 发布时间:2021-12-02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许力等十二名参保人员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参保人员许力(身份证号:12010519510515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43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7168.61元。

二、参保人员张俊岭(身份证号:12010519620328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45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4791.98元。

三、参保人员刘国发 (身份证号:12010419521014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44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9253.82元。

四、参保人员田美玲(身份证号:12011019640812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42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0053.24元。

五、参保人员宋淑荣(身份证号:12010619630430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41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0756.60元。

六、参保人员陈健(身份证号:12010319600423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39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5027.12元。

七、参保人员郭万焕(身份证号:12010319620416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40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4741.18元。

八、参保人员王红砖(身份证号:12010219630210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61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9733.22元。

九、参保人员李月梅 (身份证号:12010319620717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59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68513.32元。

十、参保人员汪健(身份证号:12010119590914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60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6483.51元。

十一、参保人员杜俊华(身份证号:12010319610821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57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1579.33元。

十二、参保人员齐颖秋(身份证号:12010519570720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58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4938.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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