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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孙桂萍等五名参保人员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所 发布时间:2021-12-15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孙桂萍等五名参保人员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参保人员孙桂萍(身份证号:12010419621127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56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581.83元。

二、参保人员邱振刚(身份证号:12010619581105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55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9068.76元。

三、参保人员牛玉兰(身份证号:12010519511007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54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9202.22元。

四、参保人员陈学明(身份证号:12010419650124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53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7803.10元。

五、参保人员苏树红(身份证号:12010519570808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62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9310.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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