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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中心关于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医保中心办发〔2021〕54号)
来源:市医保中心 发布时间:2021-12-09

各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效率,按照优化天津市营商环境总体要求,结合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以下简称“动态维护平台”)有关规定,对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工作进行调整,继续促进相关经办流程、要件材料等规范化、标准化、公开化,现就有关安排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文件依据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7号)以及《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8号)等文件相关条款,以及国家医保动态维护平台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定点医疗机构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类别和执业许可有效期等信息的;

(二)定点零售药店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药品经营范围和经营许可有效期等信息的。

(三)定点医药机构变更其他一般信息。

 定点医药机构的注册登记发生注销、撤销的,原则上不再受理变更申请。

三、变更流程

(一)变更申请

定点医药机构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上述信息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医保动态维护平台(网址:https://code.nhsa.gov.cn/)对变更项目进行维护,同时向所属医保分中心提交《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申请书》(附件1)及相关材料。

不属于动态维护平台维护项目或上传材料范围的,由机构向所属医保分中心现场或通过电子邮件等网络渠道提交。

定点医药机构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告知所属分中心,具体操作参照重点信息变更流程执行。

(二)变更受理

分中心负责核对机构提交信息和材料,材料齐全、符合变更要求的,核定后及时审核通过;不符合变更要求或填报信息有误的,注明原因及时回退。具体信息变更的审核依据及所需提交的材料见附件2。

(三)变更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在动态维护平台申请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性质和类别、机构等级、机构规模等信息,定点零售药店在动态维护平台申请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银行账户和药品经营范围等信息,能当场书面核定的,及时核定;经核定符合变更要求的,分中心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审核操作。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注册地址、增加执业地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变更注册地址等需要进一步核定的,分中心在动态维护平台核实资料后,需开展现场核定(现场核定内容见附件3)。核定内容为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的项目是否和实际情况相一致,是否符合签订协议的基本要求。经核定符合变更要求的,应自医保分中心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审核操作。

    四、有关问题

(一)注册地址变更

注册地址变更包括区内注册地址变更和跨区注册地址变更。跨区注册地址变更是指定点医药机构变更注册地址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滨海新区按原区划执行)。跨区注册地址变更应在变更信息之前向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分中心申请,提交《天津市定点医药机构跨区迁址备案表》(附件4),按要求办理结算等相关手续。信息变更完成后,在《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书》乙方重大信息变更备案录中做好记录,由转出地、转入地分中心及医药机构盖章确认。

(二)机构规模变更

机构规模变更包括医疗机构床位数发生变更、增加或减少执业地址等,其中增加执业地址的,应当进行现场核定。

(三)其他

定点医药机构在中止医疗服务协议期间发生信息变更的,也应按本通知规定申请办理医疗保障信息变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申请书

      2.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经办情况一览表

      3.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现场评估表

      4.天津市定点医药机构跨区迁址申请表


                 

相关附件: 附件1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申请书.docx 相关附件: 附件2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经办情况一览表.xlsx 相关附件: 附件3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实地评估表.xlsx 相关附件: 附件4天津市定点医药机构跨区迁址申请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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