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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吴桂兰等十六名参保人员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所 发布时间:2021-12-22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吴桂兰等十六名参保人员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参保人员吴桂兰(身份证号:12010619530912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6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2350.76元。

二、参保人员王子芳(身份证号:12010119571118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6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9114.29元。

三、参保人员周洪涛(身份证号:12010219591215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6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1144.20元。

四、参保人员张淑兰(身份证号:12010219580716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6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3227.65元。

五、参保人员耿宝华(身份证号:12010219500525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7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0515.50元。

六、参保人员李学芝(身份证号:12011019621210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7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5928.87元。

七、参保人员宋宝和(身份证号:12010219640130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7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4717.05元。

八、参保人员张荣才(身份证号:12010219630423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7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4061.46元。

九、参保人员张国胜(身份证号:12010219680405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7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7254.74元。

十、参保人员王爱玲(身份证号:12010319560216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7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1905.89元。

十一、参保人员黄玉琪(身份证号:13040419501007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78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55633.96元。

十二、参保人员曹淑芬(身份证号:12010219590412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8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5507.34元。

十三、参保人员李丽(身份证号:12010319560731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8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2703.24元。

十四、参保人员李福英(身份证号:12010319630906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8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2636.17元。

十五、参保人员郭伟香(身份证号:12010219600610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9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9305.15元。

十六、参保人员牛桐河(身份证号:12010219630513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95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06467.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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