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保人员张其香等四人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参保人员张其香(身份证号:12010319590929XXXX)存在使用他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8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二、参保人员葛云英(身份证号:12010119520627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8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三、参保人员高荣明(身份证号:12022319690219XXXX)存在使用他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8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四、参保人员曹桂兰(身份证号:12010119430221XXXX)存在使用他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8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