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疗保障局、局属各单位,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医疗保险服务医师(以下简称医保服务医师)的管理,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文件,现就有关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医保服务医师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在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平台登记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限涉农偏远地区),以及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乡村医生,在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执业。
医保服务医师应熟悉掌握国家和本市医疗保障相关政策,遵守医保协议等相关规定。
未因违反医保相关规定受到终止医保服务资格处理。
二、医保服务医师需严格执行诊疗服务规范
医保服务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诊疗服务,应执行就医和药品使用管理规定,认真核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并保证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结算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医保服务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诊疗服务,应严格遵守医疗保障等部门有关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控制不合理医保费用支出。
医保服务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诊疗服务,应充分利用医保信息平台,掌握患者相关诊疗服务信息,避免重复诊疗、重复开药等情况。
医保服务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诊疗服务,使用非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须经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落实管理职责
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建立健全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制度,规范医保服务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诊疗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受医保经办机构委托,与本机构执业的医保服务医师签订医保服务医师附加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等相关工作人员医疗保障政策及经办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应做好医保服务医师名录管理工作,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定点医疗机构应登录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以下简称编码平台,网址:nhsa.gov.cn)对医保服务医师进行信息维护,编码平台未包含的信息按医保经办机构有关要求进行维护。
定点医疗机构对医保服务医师维护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保服务医师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执业医师证编码、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技术职称、人员类别(在职或退休)、执业科别、科室名称等基础信息。
(二)门诊特定疾病诊断医师、家庭签约医师等医保服务类别信息。
(三)在本机构接诊的多机构执业医师(含医联体内执业医师)信息。
医保服务医师信息、医保服务类别及多机构执业发生变更,或因离职、死亡等原因停止执业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信息维护。
四、加强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和监督
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拟定和印发医保服务医师附加协议,组织推动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保服务医师补充协议签订、医疗保障政策及经办管理宣传培训等工作,规范医保服务医师管理。
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医保服务医师名录管理,及时掌握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人员、医保服务类别以及违约人员等有关情况,做好分类和统计,按照国家医保局信息业务编码有关要求,不断完善名录信息管理。
医保经办机构应充分运用智能监管、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医保服务医师为参保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管理,严格执行医保服务医师附加协议要求。对医保服务医师经查实有违约行为的,按照协议要求,分别给予警示通报、中止医保服务资格、终止医保服务资格等处理。
医保监督机构应充分运用实时监控等多种方式,加强医保服务医师为参保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医保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对医保服务医师发生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并按照规定提交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部门。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