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保局、财政局、人社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籍职工参保缴费工作,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促进有序复工复产,经研究,决定将《关于农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13号)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文件有效期内,已经纳入农籍职工身份参保管理的,继续按照现行政策执行,不再新增农籍职工身份参保。
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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