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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中心关于优化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特殊病服务类别管理的通知
来源:市医保中心 发布时间:2022-04-26

各分中心、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放管服”工作指示精神,优化天津市营商环境,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结合《关于支持处方流转医保政策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106号)文件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现对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特殊病服务类别管理进行优化调整。已签订我市医保服务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和业务开展情况为参保患者提供门诊特殊病购药服务,不需再提交门诊特殊病服务类别备案申请。请各分中心,定点零售药店按照相关要求严格落实门诊特殊病购药服务管理有关工作。

一、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和服务协议为参保患者提供便捷高效的门诊特殊病购药服务。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履行医保服务协议,严格落实实名购药管理要求,日常主动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积极配合医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组织开展的各项检查;可探索在关键点位建立实时视频监控系统,进一步规范购药行为。

二、各医保分中心应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培训,指导定点零售药店依法合规为参保患者提供门诊特殊病购药服务,加强监督和管理,如发现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情形,应按照协议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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