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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急诊、抢救医疗报销费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2〕9号)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2-03-11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保人员急诊、抢救医疗费用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规定执行,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因发生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急危疾病种,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发生的垫付医药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由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按规定支付。

 二、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急诊观察室制度有关规定急诊留观的参保人员,在急诊留观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相关医药费用,参照住院报销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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