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保人员急诊、抢救医疗费用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规定执行,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因发生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急危疾病种,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发生的垫付医药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由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按规定支付。
二、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急诊观察室制度有关规定急诊留观的参保人员,在急诊留观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相关医药费用,参照住院报销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