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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医保电子凭证应用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2-11-04

中心各处室、各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我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关于探索推进医保电子凭证在线上线下就医购药等领域中的应用,解决群众就医购药“急难愁盼”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医保电子凭证应用

按照《关于加快深化医保信息平台便民服务应用的工作方案》(津医保办发〔2022〕39号)相关要求,将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电子凭证应用情况等纳入协议考核,进一步推进医保信息平台便民服务应用落地,满足群众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就医服务需求,逐步实现参保人“脱卡就医”和“手机支付”。

二、考核指标及相关要求

将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和移动支付应用等情况列为2022协议年度协议考核内容,与质量保证金退还、协议续签、年终清算等挂钩。

(一)设定医保电子凭证扫码结算率为考核指标。考核对象为全部定点医药机构,考核分值满分为7分。

2022年12月医保电子凭证结算占比(医保电子凭证月结算笔数/月结算总笔数)40%(含)以上不扣分,30%(含)至40%的扣除1分,20%(含)至30%的扣除4分,不足20%的扣除7分。

医药机构分类别(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进行排名,按类别排名靠前且医保电子凭证结算占比达到40%以上的机构给予额外加分(具体以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为准)。

(二)设定医保移动支付应用情况为考核指标。考核对象为三级医院及日均结算量1000人次以上的二级医院,考核分值满分为3分。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开通医保移动支付并通过国家医保局验收,不扣分;医保移动支付未通过国家医保局验收,扣3分。

医疗机构分类别(三级医院、二级医院)进行排名,按类别移动支付占比排名靠前的机构给予额外加分(具体以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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