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中心,有关单位:
按照《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治疗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3〕3号)和《关于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的通知》(医保中心〔2023〕1号)有关规定,医保经办机构可以与属于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提供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接诊收治医疗机构范围、能够承担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收治任务的医疗机构签订《天津市医疗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以下简称“临时专项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新冠病毒救治专项医保服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签订临时专项协议的医疗机构范围和条件
(一)机构范围
1.本市未签订医保协议的医疗机构。
2.医疗机构属于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提供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接诊收治医疗机构范围,能够承担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收治任务。
3.医疗机构不存在《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情形。
(二)申请条件
申请签订临时专项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合法有效。
2.完成医院信息系统对接改造,准确应用医保信息业务编码,能够标识本市新冠病毒感染治疗临时医保药品目录、识别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能够对新冠费用结算进行专线联网结算。
3.按照本市同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向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提供治疗服务。
二、新增经办流程
(一)提交申请
符合范围和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在工作日向医保分中心(属地医保分中心,下同)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签订《天津市医疗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申请书、《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正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医保信息系统改造验收合格通知书、医疗机构属于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提供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接诊收治医疗机构范围的相关材料、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情况说明(能够承担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收治任务)、承诺书等。
医疗机构向医保分中心提出签订临时专项协议申请,医保分中心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医保分中心应即时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需补充的材料。
(二)评估
医保分中心应及时开通签订协议绿色通道,组织评估小组,以书面等形式对申请签订临时专项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过视频等方式进行评估。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1.核查《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是否合法有效。
2.核验医保信息系统改造验收合格通知书。
3.核验医疗机构属于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提供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接诊收治医疗机构范围的相关材料。
4.核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情况说明(能够承担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收治任务)。
5.核验医疗机构是否按要求提交承诺书。
6.核查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情形。
7.核查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评估合格的,签订临时专项协议。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可再次申请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
(四)签订临时专项协议
医保分中心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签订《天津市医疗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临时专项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暂定)。
(五)信息维护及开通联网结算
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医保部门要求,在国家医保动态维护平台(网址:https://code.nhsa.gov.cn/)维护相关信息及临时专项协议,其中医疗机构名称项维护为“执业许可证名称(新冠救治临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医保部门为新冠救治临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赋码后,医保分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在我市医保信息系统中为其维护结算银行账户信息,并启动医保新冠门诊医疗服务联网结算。开展住院服务的,启动医保住院联网结算。签订临时专项协议的新冠救治临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范围限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
(六)发文和公告
签订临时专项协议后,医保分中心参照协议管理文件发布和公告的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文件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医保中心报送公告材料,市医保中心统一向社会公告。
(七)档案管理
医保分中心将相关材料整理成册,按档案管理规定留存。
三、违规违约处理
新冠救治临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各项政策规定、联防联控机制等部门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政策规定等,遵守《天津市医疗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各项约定和《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7号)相关规定,依法合规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新冠救治医疗和医保服务。
新冠救治临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违反临时专项协议约定和《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临时专项协议约定和《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处罚规定范畴的,报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四、附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暂定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附件:1.天津市医疗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
2.新增新冠救治临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各项业务材料
2023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附件1.天津市医疗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docx 相关附件: 附件2.新增新冠救治临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各项业务材料.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