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相关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3〕23号)和《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1〕59号)的要求,对符合我市门诊特殊病和门诊保障机制的药品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保障范围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
2.谈判药门诊用药保障目录(2022年版)。
2023年3月21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pdf 相关附件: 附件2谈判药门诊用药保障目录(2022年版)对外发布.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