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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2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分类管理保障范围的通知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3-03-24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相关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323号)和《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159号)的要求,对符合我市门诊特殊病和门诊保障机制的药品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保障范围自202341日起执行。

附件:1.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

      2.谈判药门诊用药保障目录(2022年版)。

                           2023321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pdf 相关附件: 附件2谈判药门诊用药保障目录(2022年版)对外发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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