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毕庚年等二名参保人员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特色医学中心等二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参保人员毕庚年(身份证号:12010219XXXXXX1632)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9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二、参保人员申建香(身份证号:12022319XXXXXX5548)存在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96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特色医学中心存在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9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3595.80元。
四、天津市天津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超标准收费、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七)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9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17469.08元。
相关附件: 关于对毕庚年等二名参保人员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特色医学中心等二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