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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市河北区树君益民门诊部等六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4-04-08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市河北区树君益民门诊部等六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市河北区树君益民门诊部存在冒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名义申报医疗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2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51795.65元

二、天津津萃智慧医院有限公司存在重复收费及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肝素钠注射液、低分子量肝素钠注射液、依诺肝素钠注射液、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四个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六)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3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4697.81

三、天津河东斯坦姆眼科医院存在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超仪器适用范围开展治疗项目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六)、(七)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3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62726.26

四、天津北大医疗海洋石油医院有限公司存在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2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634.88元

五、天津市蓟州区人民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和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3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7584.07

六、天津市儿童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3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相关附件: 关于对天津市河北区树君益民门诊部等六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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