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中心、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现延长《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有效期限,延长期限暂定为2年。期间如遇国家或本市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并重新修订经办意见。
特此通知。
2024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市医保中心关于印发《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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