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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中心关于开展2024协议年度天津市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满意度调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5-02-12

各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

按照《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7号)及《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8号)要求,我中心拟通过互联网问卷方式开展2024协议年度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满意度调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了解参保人员对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医保服务情况的意见、看法,为2024协议年度定点医药机构协议考核工作提供依据。

二、调查内容

详见调查问卷。

三、调查范围

被调查对象为签订2024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的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由参保人员填写调查问卷,对相关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评价。

202511日至2025331日期间签订2024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不参与本次满意度调查,本协议年度医保协议考核此项目不参与。

四、调查方式

本次互联网问卷依托微信“问卷星”小程序,面向参保人员开展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满意度调查工作。参保人员可通过关注“天津市医保中心”微信公众号,点击进入“经办指南”栏目参与。限定每个手机号仅能参与一次满意度调查问卷填报。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显著位置公布本次调查参与方式,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参与调查。

本次调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至2025331日截止。

五、评分标准

本次满意度调查单份问卷设定10个调查项目,每个项目10分,每份问卷总分为100分。具体评分规则如下。

(一)截至2025331日,各类定点医药机构的最低有效问卷数量为:三级机构100份,二级机构80份,一级和未定级机构50份,零售药店30份。

(二)单份问卷的每个调查项目含有5个选项,其中非常满意得10分,满意得7.5分,一般得5分,不满意得2.5分,非常不满意不得分,各项得分累加为单份问卷实际得分。

(三)单家定点医药机构满意度调查问卷数量满足最低有效问卷数量及以上的,满意度调查问卷得分为所有单份问卷实际得分的平均值。

(四)单家定点医药机构满意度调查问卷数量少于最低有效问卷数量的,先按照上述计分方式计算出单份问卷实际得分的平均值,再按照实际提交数量与应提交数量的权重测算出调查问卷得分。

(五)单家定点医药机构满意度调查有效问卷数量0的,视为未参与本次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调查问卷得分为0分。

六、成果应用

2024协议年度定点医药机构协议考核指标中,满意度调查指标项目的考核分值满分为3分。本次调查应将各定点医药机构满意度调查问卷得分由百分制转化为三分制,并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为协议考核满意度调查项目最终分数。

特此通知。

附件:1.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满意度调查进入路径

      2.问卷星二维码海报(机构)

3.问卷星二维码海报(药店)

2025210

    


相关附件: 附件1: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满意度调查进入路径.wps 相关附件: 附件2:问卷星二维码海报(机构).png 相关附件: 附件3:问卷星二维码海报(药店).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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