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logo(1).png
您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经市人大审议通过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经市人大审议通过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12-24

12月11日上午,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定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本市民生领域的一项重要地方立法,也是全国省级层面第一部涵盖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地方性法规。

自去年11月天津市医保局成立以来,局党组高度重视医保法治建设,举全局之力做好《条例》起草工作,从全系统抽调精干力量组建专班,全面总结近年来医疗保险工作经验,认真研究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综合多方意见拟定初稿,并面向社会各界及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不断进行修改完善。起草过程中,国家医保局、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帮助,专题听取情况汇报,多次提出指导意见,确保《条例》草案契合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发展方向。

《条例》共8章52条,对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经办服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重点在落实国家和我市重大改革发展举措、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和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等方面体现与时俱进,为新时代天津医保高质量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下一步,市医保局将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抓紧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文件,确保《条例》颁布后能够平稳落地实施,为全面推进新时代法治医保建设作出天津贡献!

网站主办单位: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方式: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81号 022-83572211
网站标识码:1200000086
津ICP备2021007528号-8
推荐使用Internet Explorer 9.0 以上版本Web浏览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