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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问答
《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问答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11-04

一、为什么要出台《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答:主要是全面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近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建立更加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有何变化?

答:2020年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统一标准(2018年为840/人)调整为分档补助,其中,成年居民高档1040/人,中档870/人,低档和学生儿童档均为520/人。

个人缴费在2019年标准基础上新增30元,成年居民高档、中档、低档和学生儿童档分别为880/人、530/人、250/人和230/人。

三、特殊人群资助参险方式有何变化?

答:2020年起,将医疗救助对象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指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中由原按中档、高档全额补贴参保,调整为按低档全额补贴参保,并享受原有档次报销待遇;其他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补助参保人员缴费档次和报销待遇保持不变。

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有何变化?

答:2017年至2019年我市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40元。根据《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要求,2018年度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新增20元调整为602019年度在2018年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5元,调整为75元。

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待遇有何变化?

答:自2019年起,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将起付线至10万(含)、10万至20万(含)、20万至30万(含)费用段,报销比例由50%60%70%调整为60%65%70%。职工大病保险参照执行。

六、如何加强对贫困人口的大病保障?

答:自2019年起,对医疗救助对象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指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在普通参保人员基础上再降低50%,支付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职工大病保险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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