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出台《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
答:根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令〔2012〕第49号)等相关规定,市医保局等十一部门印发《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经办管理等相关政策措施,便捷社会大众了解政策,及时参保,保障权益。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答:(一)学生儿童包括在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非在职学生;在本市幼儿园、托儿所、保育院的儿童;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等有效证件的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含新生婴儿);本市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儿童。
(二)城乡未就业居民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未就业居民、农村居民和持有《天津市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公安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的未就业人员。
三、城乡居民如何进行参保登记?
答:1.学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以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2.农村居民:以行政村为单位,到村所属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3.入住在老年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及其他福利机构的人员:以福利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4.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以监管场所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5.医疗救助对象等特殊人员,统一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办理参保登记。6.取得《天津市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通行证》和《台湾居民通行证》等有效证件的未就业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居住地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7.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中断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人员: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居住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并可在申报缴费期内,到税务部门继续申请下一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8.新出生的婴儿:自出生之日起,一年内可随时到所在地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9.因退学、辍学等原因离开学校或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可到所属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10.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或社区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
四、如何办理申报及缴费手续?
答:1.学校、托幼机构、福利机构等单位: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后,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办社会保险费系统安装程序及安全密钥,再依据居民参保信息,确定缴费档次,核定缴费金额,在规定时限内,选择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缴款或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缴款方式一次性缴纳费款。银行应当出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特殊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的流程办理参保登记后,由相关部门到市税务局指定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2.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为农村居民、其他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后,依据居民参保信息,通过代办系统,确定缴费档次,核定缴费金额,打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缴费通知单》)。
行政村代农村居民申报缴费的,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为农村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后,依据居民参保信息,通过代办系统,确定缴费档次,核定缴费金额,在规定时限内,选择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缴款方式缴纳费款。
3.高等学校学生:可以按学年趸缴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趸缴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的学生,不受以后年度筹资标准调整因素的影响,直至趸缴期满。
4.按照《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津政发〔2014〕19号)规定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城乡老年人:未在集中申报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市社保中心按照成年居民低档筹资标准,从其生活补助费中扣缴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5.中断职工医保人员: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后,到所属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手续。办税服务厅依据居民参保信息,通过代办系统,确定缴费档次,核定缴费金额,打印《缴费通知单》。
6.缴费方式:所有缴费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选择到税务部门协议商业银行网点临柜缴款或通过手机APP、网上税务局一次性缴纳费款。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限是什么?
答:在集中申报参保缴费期内,按规定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超过集中申报参保缴费期在次年6月30日前办理补参保缴费手续,且上年度参加居民医保的,医保待遇享受期从补缴费次月起至当年年底;上年度未参保的,医保待遇享受期从补缴费第四个月起至当年年底。其他人员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居民医保报销待遇?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后,在不增加个人缴费负担的前提下,可同时享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居民生育保险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具体待遇如下:
2020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标准一览表
项目 |
学生儿童 |
成年居民 | ||||
高档 |
中档 |
低档 | ||||
住院 |
报销 |
一级 |
80% |
80% |
75% |
70% |
二级 |
75% |
75% |
70% |
65% | ||
三级 |
70% |
70% |
65% |
60% | ||
起付标准 |
一级、二级、三级医院统一为500元,一个年度内住院治疗2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设置起付线。 | |||||
最高支付标准 |
18万元 | |||||
门 诊 |
报销 |
一级 |
65% |
65% |
60% |
55% |
二级 |
60% |
60% |
55% |
50% | ||
三级 |
55% |
55% |
50% |
45% | ||
起付标准 |
500元,一个年度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或者发生两种以上门诊特殊病,合并执行一个起付线。 | |||||
最高支付标准 |
18万元与住院待遇合并计算 | |||||
门(急)诊 |
报销比例 |
50% | ||||
起付标准 |
500 | |||||
最高支付标准 |
4000 | |||||
其他 |
限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及本市取消药品加成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急)诊就医购药。 | |||||
家庭 病床 |
报销比例 |
按照城乡居民住院治疗报销标准执行,全年累计不超过90天。 |
注:参保人员与所属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签约的,从签约次月起,个人基础门诊医保额度增加200元,报销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