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印发《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方案》?
主要目的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完善多层次、可持续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增强参保人员在医保改革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2019年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门(急)诊怎么报销?
自2019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门(急)诊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6500元提高到7500元。其中,起付标准以上至6500元(含)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现行标准执行;6500元以上至7500元(含)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5%。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门(急)诊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3500元提高到4000元,报销比例50%。
三、为什么要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2014年7月,我市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津政办发〔2014〕42号),建立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有利于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大病保险体系,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缓解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四、职工大病保险个人还需要缴费吗?
建立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制度,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参保个人无需额外单独缴费。
五、职工大病保险报销待遇如何?
职工大病保险待遇标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因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救助报销后,个人负担2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至30万元(含)之间费用,大病保险分别报销50%、60%、70%。
六、职工大病保险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发生医疗费用后,按照职工医保、职工大额救助、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的顺序依次结算医疗费用,并通过信息化方式实现“一站式”结算报销。
七、如何加强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的倾斜支付?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国家、本市相关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指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现行的2万元降低至1.5万元,最高支付标准由现行的30万元提高至35万元,支付比例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