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国家、我市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市医保局2020年10月印发《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试行)》(津医保规字〔2020〕3号),文件试行2年,市医保局对文件进行重新修订和完善,印发了《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2〕2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办法》的主要政策依据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8〕46号)等文件。
三、《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七章三十条内容,涵盖我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中机构申请签约、医保支付政策、医保结算、协议管理、管理和监督等各环节内容,为我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四、医疗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对接的条件,以及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疾病病种等基础信息数据库;
2.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的条件,结合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医保移动支付,能够为患者提供电子票据、电子发票或及时邮寄纸质票据;
3.依托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就诊参保人员使用真实身份;
4.能够完整保留参保人员诊疗过程中的电子病历、电子处方、购药记录、患者提供的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等信息,实现诊疗、处方、配药等全程可追溯;
5.能够核验患者为复诊患者,掌握必要的就诊信息;
6.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能够区分线下医疗服务业务、异地就医服务业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
7.按照国家和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管理有关要求完成“互联网+”医保联网结算系统改造;
8.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五、参保人员在本市“互联网+”医疗复诊服务医保支付范围是什么?
参保人员在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诊察费和药品费,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按照本市医保有关规定支付。其中个人负担的费用,可按规定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的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六、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在管理和监督方面有哪些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在线处方审核制度、医疗服务行为监管机制,将电子病历、在线电子处方、购药记录、实名认证记录等信息实时上传至医保结算系统,并逐步实行药品追溯码扫码销售,妥善保存就医诊疗等相关电子信息,做到诊疗、处方、交易、配送全程可追溯,实现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全程可监控,保障诊疗用药合理性,防止虚构医疗服务,维护医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