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logo(1).png
您当前位置: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国家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3-01-19

为让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2022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国家医保局对《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 号)进行了解读。

一、2022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总体思路和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化医保目录管理改革,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把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在经济和财力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之上。始终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着力更好地满足广大参保人的基本用药需求,继续坚持“突出重点、补齐短板、优化结构、鼓励创新”的调整思路,发挥体制优势、政策优势、市场优势,释放改革红利,努力实现药品目录结构更加优化、医保资金使用更加高效、基本医保药品保障能力和水平更加提升的目标,助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后顾之忧,增强广大参保群众的获得感。

二、本次调整目录外药品申报条件的设置有何考虑?

今年目录申报的条件在总体延续往年设定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形势进行了调整完善:一是与新药审评审批做好衔接。如5年内获批的新药、5年内说明书发生重大改变的药品,体现了鼓励创新的导向。二是紧扣当前临床用药实际需求。如连续三年将新冠治疗用药纳入申报范围、罕见病用药可不受5年内获批的限制等。三是体现对相关部门药品管理政策的支持。如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清单、鼓励仿制药目录内的药品等。

三、本次准入谈判/竞价成功率和降价幅度如何?谈判/竞价成功的药品治疗领域分布?

本次目录调整共计147个药品参加现场谈判/竞价,最终121个谈判/竞价成功,总体成功率为82.3%,其中108个目录外新增药品的价格降幅达60.1%,与去年基本持平。

目录外新增药品涉及23个临床组别,包括56个慢性病用药(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23个肿瘤用药、17个抗感染用药、7个罕见病用药等,其中22个儿童用药、2个新冠治疗用药、2个国家基本药物,重点领域药品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有24种国产重大创新药品被纳入谈判,20种药品谈判成功。

四、目录内有3种药品调出,是否会对相关疾病治疗用药有影响?

经专家评审,今年有3种药品被调出目录,均为被药监部门注销文号的品种。这些药品的调出,经过了专家论证,按程序确定,不会影响临床用药。

五、本次目录调整工作有哪些创新点?

为进一步提升目录调整工作的科学性、透明度和规范性,我们保持对目录调整的工作流程和技术细节做了调整完善。

一是提升科学性,在广泛征求专家、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完善了专家评审指标体系与评分规则,促进评审工作“由主观走向客观”。二是提高透明度,向社会公示和公告申报药品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通过与相关部门联动,验证企业提交信息真实性,扩大专家评审信息来源,提升评审客观化。三是加强规范性,完善药物经济学和医保基金测算规则,为药经和基金测算工作的科学化和标准化提供技术支持。两组药经专家根据测算指南对同一药品开展“背靠背”测算,提升结果精准度和公平性。四是突出信息化应用,所有药品申报和专家评审均通过电子信息系统,有效提高了药品目录调整标化和工作效率。五是创新实施竞价准入和增加适应症简易续约。研究制定了竞价准入规则,为非独家药品降价进入目录提供了渠道,解决非独家药品进目录难的问题。目录内药品新增适应症也可以适用简易续约规则,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合理预期。

六、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通知》要求,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与《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等疫情防控政策做好衔接,目前已经被纳入医保临时支付范围的阿兹夫定片、清肺排毒颗粒两个谈判药品,新的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开始实施。

七、今年调整目录内药品支付范围有哪些考虑?

药品医保支付范围的调整,涉及临床用药合理性和基金安全,必须稳妥推进。今年在调整确定医保药品支付范围上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对于新准入和续约的品种,医保支付范围根据企业申报情况确定,原则上与说明书保持一致。二是对于目录原有品种,主要调整放宽了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国家基本药物以及说明书适应症发生变化药品的医保支付范围。三是对个别原支付范围表述不合理的药品做了修订。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临床用药情况和医保基金支付能力,逐步调整完善目录内药品的医保支付范围。

八、竞价准入的品种,支付标准如何确定和执行?

2022年调整中首次制定了竞价规则,非独家药品可以通过竞价方式准入目录并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于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鼓励各地医保部门开展探索,优先将竞价药品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品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配备范围,支持临床优先使用,减轻患者负担。

九、国家医保局准备采取哪些措施推动新版目录落地?

为尽早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我们提出了以下措施推动新版目录落地实施:一是落实谈判药品直接挂网等措施,确保谈判药品如期按照协议调整支付标准。二是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加强联动,根据临床治疗需求,及时将新增药品特别是谈判药品纳入本机构配备名单,提升用药保障水平。三是指导各地完善“双通道”管理机制,通过定点零售药店等渠道提高谈判药品的可及性。四是强化准入后管理,加强对目录内药品特别是谈判药品使用、支付情况的监测,努力解决落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五是继续组织企业定期报送药品配备机构名单,在我局官方APP开通查询通道,方便患者查询、购药。

政策原文: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

网站主办单位: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方式: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81号 022-83572211
网站标识码:1200000086
津ICP备2021007528号-8
推荐使用Internet Explorer 9.0 以上版本Web浏览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