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结合我市实际,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制定相关政策文件。
二、目标任务
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标准。
三、涉及范围
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四、主要内容
(一)规范调整本市公立医疗机构19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157项传染类手术、489项儿科类手术加收政策,同时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政策。其中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下浮幅度不限。
(二)同步废止26项现行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35项现行相关诊疗项目。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四)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主动做好控费工作,及时解决医患矛盾。
五、相关说明
(一)床位费-传染病人加收、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传染病人加收2项,从病人确诊传染病后进行加收,限市区传染病医院(第二人民医院和滨海新区塘沽传染病医院)、海河医院,以及儿童医院肺结核患者。
(二)传染病(限肺结核、病毒性肝炎、艾滋病、梅毒手术患者)和6岁以下儿童(含6岁生日当天)可加收的手术项目。
1.此次文件中的手术项目,指限定在手术项目价格基础上可加收15%。手术项目中的计价说明部分以及手术材料费、手术技术附加费、层流净化手术费等加收项目不得再加收传染病和6岁以下儿童的15%。
2.介入治疗部分的项目,限主项目可以加收15%,所有主项目的计价说明部分及介入治疗技术附加费不得再加收15%。
(三)有创呼吸机辅助通气已包含CO2浓度监测,不得与同时收取CO2浓度监测。
(四)一级医疗机构“一般尸体料理”按照原收费标准(5元/每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