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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就医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材料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5-04-25

一、《通知》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就医管理服务工作》是更好地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具体措施。《通知》聚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在加强预警监测、创新定点管理、优化经办服务管理、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多部门协同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确保困难群众就医诊疗更加规范,服务质量更加优化,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医疗权益。

二、如何开展费用预警监测?

答:医保部门对医疗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1年内住院3次以上的和1年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发布的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医疗救助对象,进行重点关心关注。同时,明确医疗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1年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封顶线的医疗救助对象,再次就医时实行联网刷卡垫付报销。

三、如何实行救助单独定点管理?

答:在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技术条件好、服务质量优的机构,实施单独医疗救助定点管理,将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本市三级医院、公立二级医院(含部队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作为本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对象等在本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刷卡联网结算。

四、如何优化经办服务管理?

答:医疗救助对象等就医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转诊到更高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机构确认相关身份信息后,实行“一站式”刷卡联网结算;医疗救助对象等就医对未经过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医疗救助费用实行联网刷卡垫付。医疗救助对象异地就医应提前做好异地就医备案,非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就医原则上应选择就医地三级医保定点医院。

五、如何严厉开展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答:时刻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对开展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重点监控,严禁以免费体检、免费就餐、免费接送、减免自付费用等名义或方式诱导、招揽、截留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就医等行为。坚决查处以治疗名义给医疗救助对象小病大治、有病乱治的过度检查、过度诊疗、超量开药、重复开药、分解住院行为,以及虚假住院、无病住院等欺诈骗保行为。

政策原文: 市医保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就医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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