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适时修订《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有关条款的提案,经研究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和关注,您提出的“适时修订《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有关条款”的提案,对问题的分析深刻透彻,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我们开展工作帮助很大。我们在认真学习吸纳您建议的基础上,研究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2019年12月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民生领域的一项重要立法,也是全国省级层面第一部涵盖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地方性法规,为我市医疗保障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有力推动了依法行政,有效提升了治理水平。
目前,国家医保局正在研究起草《医疗保障法》。2021年6月,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医疗保障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同时也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的预备审议项目,以及国务院2023年立法计划的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项目。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全面囊括机构改革后的医保局职能、明确大额救助等制度、增加医药服务管理等多项建议已包括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此外,关于您提到的明确居民医保连续参保激励约束机制有关建议,2023年9月,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障筹资运行和待遇保障机制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3〕65号),明确对于连续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不含补缴费人员),门(急)诊就医最高支付限额提高1000元,调整到5000元。
从全国各地情况来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3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1月通过了省级医疗保障条例,为我市开展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调研工作提供了借鉴和基础。
二、下一步工作
做好医疗保障立法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既立足当前改革,又着眼长远发展;既落实全国层面的统一规范,又充分考虑我市实际,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您提案的内容非常详实,对我市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立法的框架结构和规范内容作了具体的安排,为立法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吸纳您的意见建议,结合新形势新变化新需求及国家《医疗保障法》立法进程,协同相关部门适时启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修订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