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把氟轻松缓释玻璃体制剂纳入门诊医保保障用药的提案,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打通患者用药最后一公里,做好谈判药品供应保障,2021年,市医保局联合市卫生健康委出台《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1〕59号),建立谈判药分类管理的模式,对适应症明确、诊疗路径清晰、患者费用负担较重且未在我市现行门特病和按病种保障范围的药品,纳入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参保患者在门诊使用保障范围内的药品,门诊最高支付限额按相应药品年治疗费用确定。同时,对实行DRG等支付方式改革的病种,试点医疗机构因规范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导致单位DRG权重费用消耗上涨的,可通过调整相关DRG组的付费权重,或者调整试点医疗机构费率调节系数等方式予以合理补偿。
您提出的氟轻松缓释玻璃体制剂2023年经过国家医保谈判纳入药品目录,2024年1月1日起,已在我市执行,玻璃体内注射要求在无菌条件下进行(包括使用无菌手套、无菌铺巾、无菌卡尺和无菌开睑器),注射前,在注射部位进行局部和/或结膜下麻醉。该药品的使用条件与我市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原则是不相符的,因此,不宜纳入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范围。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医保政策,促进谈判药品在医疗机构的使用,切实保障和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