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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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医保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7646358/2020-0016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医保局发〔2020〕103号
主    题 :
医疗保障\医药服务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医疗保障局、医药采购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医药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推进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建立我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医药价格治理创新,基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托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系统集成授信承诺、信用评级、分级处置、信用修复等机制,建立权责对等、协调联动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促进各方诚实守信,共同营造公平规范、风清气正的流通秩序和交易环境,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和医保基金安全,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落实国家信用评价目录清单

严格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的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列入目录清单的失信事项主要包括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下简称“医药商业贿赂”)、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自2020年8月28日指导意见印发之日起,医药企业(含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下同)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失信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三、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

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应以独立法人名义向市医药采购中心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事项包括建立合规审查制度,杜绝失信行为,规范其员工(含雇佣关系)或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销售己方药品或医用耗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失信责任,接受处置措施等。

四、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渠道

通过企业报告和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全面、完整规范地采集医药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建立失信信息库。医药企业在我市发生失信行为的,应主动及时向市医药采购中心报告失信信息。市医药采购中心定期梳理汇总相关部门公开或共享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等,采集校验医药企业失信信息并予以记录。日常工作中,通过监测、受理举报等方式,掌握医药企业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方面的失信行为信息并予以记录。

五、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

市医药采购中心按照来源可靠、条件明确、程序规范、操作严密的要求实施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在我市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季度动态更新。对于涉及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信用评级所依据的事实,以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为准。工作中,按照国家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信用评价操作规范和信用评级材料基准,规范信用评级工作。

六、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

市医药采购中心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限制或中止采购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根据国家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全国联合处置要求实施相应处置措施。对于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供给结构单一、供需形势紧张的,在保障供应的基础上采取分级处置措施。

七、实施医药企业修复信用

建立医药企业信用修复机制自失信行为被确认起超过一定时间,以及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被已发撤销或改变的,保留记录但不再计入信用评级范围。市医药采购中心在处置措施生效前提醒告知医药企业,并视情形给予一定的申诉和整改期,允许企业补充更正信息、申诉说明情况。鼓励企业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包括终止相关失信行为、处置失信责任人、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并接受合规检查、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剔除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中的虚高空间、退回或公益性捐赠不合理收益、有效指证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主体等。

八、正确运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

市医药采购中心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市场机制为导向,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保障医药企业依法享有自主定价、自主经营权利,不得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名义,实施地方保护、破坏公平竞争。市医疗保障局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九、共同推进信用评价制度

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原则,推动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引导医药企业自觉履行遵守价格规则、诚信经营的义务,引导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评级更优的医药企业作为供应或配送单位。市医药采购中心要深入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改善招标采购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医药企业提交承诺、记录信息、修复信用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和支撑。

附件:

1. 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

2.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

3.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

                                                  市医保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