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49号,2012年)第六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保险费征缴、个人权益记录、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10号)第四条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异地就医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和费用支付工作。第五条异地居住就医是指长期在异地工作、生活的参保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登记手续,在异地选定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类人员:(一)异地安置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人员。(三)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长期在异地居住生活的人员。(四)异地生活学生儿童:指随父母异地生活(或回原籍)的学生儿童。
4.《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五)规范转出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
5.《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津人发(2019)53号)第三十六条 本市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优先实行联网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具备联网直接结算条件的,优先实行联网直接结算。
6.《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规范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77号)第一条 登记备案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
【申请条件】
申请人按规定在本市参保,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即可申报。
【办理流程】
长期在异地工作、生活的参保人,在异地就医前应到医保分中心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在居住地定点服务医疗机构中选择4家医院(至少一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医疗机构。
医保经办机构同时办理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及跨省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登记。参保人也可通过“金医宝”手机APP自助办理跨省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登记及医院变更。
【办理地点及办理材料】
分中心登记:
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一份);
2、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一份,代办人办理时提供);
除上述材料外,相应人群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异地安置人员:本人异地户口簿原件(一份);
②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用人单位登录单位网厅统一为参保职工办理,无需材料。不能利用单位网厅办理的,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办理。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能为职工办理的,职工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一份),做出书面承诺(一份,见附件),明确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办理;
③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居住证、户口簿、房产证、租赁合同(附房产证)、购房合同等可以证明参保人异地居住的相关材料原件(一份);
④异地生活学生儿童:视为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在医疗机构住院或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无需办理登记手续;发生医疗费用垫付报销时,需提供本人异地户口簿或父母异地居住证明原件(一份);如前往异地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需提前到医保分中心办理异地就医登记。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办结。
【注意事项】
异地就医地区发生变更的,需按程序重新办理。
参保人存在门特登记的,如异地就医医院发生变更,需办理门特治疗医院变更。
异地就医登记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居住地省内转诊转院的,由其选定的最高级别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意见,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异地居住就医有关政策报销。
异地就医登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因故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的,由参保人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执行参保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
自2018年8月30日起,取消异地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相关定点医院机构信息。参保人可提前通过http://si.12333.gov.cn网站查询相应医院名称和等级。
本市户籍的16至60周岁外出务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需异地就医的,可持社会保障卡和异地劳动合同原件,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办理登记,参照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办理异地就医联网登记备案,备案有效期以合同期限为准。
非本市户籍到本市就业创业的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需回户籍所在地就医的, 可持本人户口簿原件,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办理备案登记,参照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异地就医联网登记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为两年。
【办理机构及咨询投诉】
办理机构 |
咨询、受理地点及窗口号 |
大厅办公时间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和平分中心 |
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天赐园8号楼底商北侧三楼 |
工作日(8:30-17:00) 公休日(8:30-11:30) |
23226315 |
23226315 |
河东分中心 |
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103号(天津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1号楼一层) |
工作日(8:30-17:00) 公休日(8:30-11:30) |
24237631 |
24237631 |
河西分中心 |
天津市河西区隆昌路58号(中豪世纪花园底商) |
工作日(8:30-17:00) 公休日(8:30-11:30) |
88271209 |
88271209 |
南开分中心 |
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81号 |
工作日(8:30-17:00) 公休日(8:30-11:30) |
27686908 |
27686908 |
河北分中心 |
天津市河北区东六经路28号 |
工作日(8:30-17:00) 公休日(8:30-11:30) |
26292962 |
26292962 |
红桥分中心 |
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号卓朗科技园3号楼 |
工作日(8:30-17:00) 公休日(8:30-11:30) |
87702790 |
87702790 |
东丽分中心 |
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30号(东丽区法院对面) |
工作日(8:30-17:00) 公休日(8:30-11:30) |
24394490 |
24394490 |
西青分中心 |
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科技产业园二区1号楼二层 |
工作日(8:30-17:00) 公休日(8:30-11:30) |
27922689 |
27922689 |
津南分中心 |
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29号 |
工作日(8:30-17:00) 公休日(8:30-11:30) |
28546728 |
28546728 |
北辰分中心 |
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北辰道交口(北仓桥旁)北辰大厦A座三楼 |
工作日(8:30-17:00) 公休日(8:30-11:30) |
26819423 |
26819423 |
塘沽分中心 |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和平北路30号 |
工作日(8:30-17:00) 公休日(8:30-11:30) |
25863697 |
25863697 |
汉沽分中心 |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国家庄街6号 |
工作日(8:30-17:00) 公休日(8:30-11:30) |
25662360 |
25662360 |
大港分中心 |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万欣街60号 |
工作日(8:30-17:00) 公休日(8:30-11:30) |
25990812 |
63377312 |
开发区分中心 |
天津市开发区第三大街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东区E4A |
按照所在辖区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
66370719 |
66370719 |
保税区分中心 |
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C区一楼2号厅 |
按照所在辖区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
84906469 |
84906469 |
高新区分中心 |
天津市华苑科技园开华道20号允公科技园A座高新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一层大厅 |
按照所在辖区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
83715662 |
83715662 |
武清分中心 |
天津市武清区新城前进道辅道1118号 |
工作日 (8:30-17:00) |
29360055 |
29360055 |
宁河分中心 |
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金华路(宁河县委党校旁) |
工作日 (8:30-17:00) |
69585353 |
69585353 |
静海分中心 |
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和山路8号增1号(天津市静海开发区和山路南侧广海道西侧) |
工作日 (8:30-17:00)
|
28934850 |
28934850 |
宝坻分中心 |
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广阳路交口 |
与所在区县政府文件要求保持一致 |
29998813 |
29998813 |
蓟州分中心 |
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蓟州西大街39号 | 与所在区县政府文件要求保持一致 | 22772009 | 22772009 |
相关附件: 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