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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关于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等15项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实施的通知(津医保办发6号)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1-02-10

各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等信息业务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医保发〔20195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推进我市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等15项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医保局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化工作要求,完成我市15项医保信息业务编码贯标和映射工作,并基于此,20212月中旬全面实现医疗保险(含异地)、生育保险各种支付方式医保结算清单的规范申报,全面实现有住院服务类别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清单的规范申报。

二、工作内容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贯彻执行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一是做好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门诊慢特病、日间手术、按病种结算6项信息业务编码与国家标准数据库映射工作;二是按照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编码、医保系统单位、医保系统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医保护士、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师8项信息业务编码全量维护,及时入库并动态调整;三是搭建医保结算清单信息技术环境。

三、推进步骤

医保结算清单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1月份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医保结算清单开发使用;2月份完成异地和生育保险医保结算清单开发使用。

四、工作职责

市医保局负责15项医保信息业务编码赋码与映射、推进医保基础编码对接、完善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工作。医保经办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医保结算清单推动工作,确保医保结算清单在医疗机构落地,督促医疗机构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各项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责任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包括医保、医务、人事、病案、信息、临床、物价、财务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实现15项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化工作落地应用。

五、完善信息系统

医保相关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医保局工作要求制定接口规范文件,下发各定点医疗机构并做好工作指导。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按照下发的接口标准和时限要求完成医院端接口改造、测试验收等工作,优化内部业务流程设计,明确各项业务标准维护责任部门,完善信息系统支持,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对接,统一按照国家医保局《医保结算清单》进行费用结算申报,同时做好各项标准信息系统后期的维护更新。

六、规范填写及时申报

医保结算清单涵盖所有业务信息编码,定点医疗机构要在落实相关业务编码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20号)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填写医保结算清单相关内容并及时申报,确保医保结算清单的申报数量和信息质量。医保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医保结算清单的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将信息反馈医疗机构。

七、评价考核管理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内部应建立评价考核管理制度,对机构开展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市医保局相关部门建立评价考核管理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管理。

八、有关要求

各有关医保部门要根据职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对医药机构开展相关培训,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充分认识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做好院内相关人员的宣传培训,层层压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平稳有序推动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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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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