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保局、区卫生健康委,各公立医疗机构:
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要求,经认真研究,现就调整公立医疗机构电子胃镜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电子胃镜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具体标准详见附件。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
三、各单位要落实责任,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0日执行。
附件:调整电子胃镜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021年2月8日
相关附件: 调整电子胃镜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