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疗保障局,局属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精神,依据市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失信约束措施相关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废止《天津市医疗保障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津医保局发〔2019〕74号),自即日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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