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20〕5 号)等文件规定,经2021年第6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决定对《天津市医疗保障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月31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市医疗保障局系统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7〕1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20〕5 号)和《天津市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津司发〔2020〕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局法律顾问,是指以局法制机构人员担任专职法律顾问,吸收专家学者和执业律师担任兼职法律顾问,聘任律师事务所担任专项法律顾问的法律顾问队伍。局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首席法律顾问。兼职法律顾问应从市政府法治智库中遴选聘任。
第四条 聘任兼职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应当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权利义务、工作方式、聘任期限、履职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法律顾问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
局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兼职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联络、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法律顾问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六条 受聘兼职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共产党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 5 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三)严格遵纪守法,未因违纪违法行为受过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熟悉医疗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熟悉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五)严格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
受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符合以上条 件的律师。
第七条 兼职法律顾问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论证、风险评估;
(二)参与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
(三)参与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四)参与重要政府采购、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
(五)参与重大、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等法律事务的研究、论证;
(六)参与与第三方签订重要合同、协议文本的起草、法律审查;
(七)参与医疗保障法治建设研究课题的调查、研究和论证;
(八)协助开展法制培训、普法宣传等工作;
(九)聘任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专项法律顾问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解答法律咨询,就医疗保障业务涉及到法律方面的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处理我局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
(三)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议,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我局的合法权益;
(四)聘任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局机关业务处室需要兼职、专项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一般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局法制机构提出工作需求,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并填写《市医疗保障局系统法律顾问服务申请单》(见附件),经本处室负责人和法制机构负责人签字后,由局法制机构协调安排。局属单位需要兼职、专项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一般应提前三个工作日自行与法律顾问单位约定服务时间、地点和具体内容,根据约定情况填写《市医疗保障局系统法律顾问服务申请单》,经本单位负责同志签字后发给法律顾问单位,并向局法制机构备案。
局法制机构、各局属单位以及法律顾问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当年度的《市医疗保障局系统法律顾问服务申请单》,将其作为年度服务量考核的重要凭据。
第十条 兼职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应按要求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应邀参加有关会议的,应当按要求在相关会议记录、文件材料上签名。
第十一条 兼职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二)应邀列席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承办本局法律事务时,需要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配合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
(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
(六)聘任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兼职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 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市医疗保障局法律顾问的名义办理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市医疗保障部门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医疗保障部门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五)与所承办的本局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聘任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局法制部门认为外聘法律顾问有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外聘法律顾问认为自己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向局法制部门申请回避,局法制部门应及时作出同意决定。
第十四条 兼职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实行考核管理,局法制部门每个聘期结束前,组织对兼职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的履职情况、工作效能等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支付法律顾问工作报酬和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兼职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予解聘:
(一)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不宜继续担任兼职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的;
(二)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不按时出具法律意见的;
(三)违反聘任合同约定的;
(四)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和差错的;
(五)应予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建立兼职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制度。局法制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法律顾问工作资料,并及时归档。工作档案包括:
(一)选聘兼职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的相关材料;
(二)兼职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聘任合同的正式文本;
(三)兼职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履职工作台账;
(四)法律(审查)意见及形成过程中的相关材料;
(五)年度考核相关材料;
(六)兼职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违法违纪和失信行为处理材料;
(七)其他与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材料。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列入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兼职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按合同约定从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中支付。专项、兼职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采取包干制付费,经双方协商一致,在聘任合同中进行约定。兼职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按照我局工作安排到外省市参与调研或开展法律事务活动产生的差旅费用,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由我局负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51号)同步废止。
附件:市医疗保障局系统法律顾问服务申请单
相关附件: 市医疗保障局系统法律顾问服务申请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