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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中心关于开展2023协议年度天津市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满意度调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4-03-01

各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相关单位、参保人员:

按照《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7号)及《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8号)要求,我中心拟通过互联网问卷方式开展2023协议年度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满意度调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了解参保人员对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医保服务情况的意见、看法,为2023协议年度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考核工作提供依据。

二、调查内容

详见调查问卷。

三、调查范围

被调查对象为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由参保人员填写调查问卷,对相关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评价。

四、调查方式

本次互联网问卷依托微信“问卷星”小程序,面向参保人员开展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满意度调查工作。参保人员可通过关注“天津市医保中心”微信公众号,点击进入“经办指南”栏目参与。限定每个手机号仅能参与一次满意度调查问卷填报。

五、评分标准

本次满意度调查单份问卷设定10个调查项目,每个项目10分,每份问卷总分为100分。单家定点医药机构满意度调查问卷得分为所有单份问卷实际得分的平均值。具体评分规则如下。

(一)截至2024年3月31日,各类定点医药机构的最低有效问卷数量为:三级医院100份,二级医院80份,其他定点医药机构50份。

(二)单份问卷设定10个调查项目,非常满意得10分,满意得7.5分,一般得5分,不满意得2.5分,非常不满意不得分,不了解得8分,各项得分累加为单份调查问卷得分。

(三)单家定点医药机构满意度调查问卷得分不低于60分(含),且有效问卷数量不少于规定数量的,满意度调查结果得分即为问卷得分;有效问卷数量少于规定数量的,满意度调查结果得分为问卷得分的80%。

单家定点医药机构满意度调查问卷得分低于60分的,满意度调查结果得分为0分。

(四)单家定点医药机构满意度调查有效问卷数量0的,视为未参与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调查结果得分为0分

六、成果应用

2023协议年度定点医药机构协议考核指标中,满意度调查指标项目,考核分值满分为3分。将各定点医药机构满意度调查结果得分由百分制按照实际得分转化为三分制,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为协议考核满意度调查项目得分。

特此通知。

附件: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满意度调查进入路径

2024年2月27日


相关附件: 附件: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满意度调查进入路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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