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河东东苑医院等六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河东东苑医院存在重复收费、冒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名义申报医疗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七)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3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8100.03元。
二、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串换诊疗项目、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5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3179.63元。
三、天津市北辰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实际开展的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与申报的医保支付范围内诊疗项目不符)”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4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6461.33元。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三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和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4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4481.55元。
五、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天津市工人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超标准收费及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5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9473.70元。
六、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天津康复疗养中心存在“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实际开展的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与申报的医保支付范围内诊疗项目不符)”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4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4057.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