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医药集团马光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云景大厦门诊部等十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医药集团马光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云景大厦门诊部存在串换诊疗项目、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四)、(七)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5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981.70元。
二、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人民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5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8572.70元。
三、天津市河西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5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881.55元。
四、天津市黄河医院(天津市体育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及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甲级手术技术附加费等十二个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5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4402.40元。
五、天津市宁河区中医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乙级手术技术附加费、丁级手术技术附加费、戊级手术技术附加费、庚级手术技术附加费、己级手术技术附加费项目;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低位骨埋伏阻生智齿摘除术、颌骨囊肿袋形术、皮肤表浅肿物切除术、色素痣切除术、舌系带矫正术、深部脓肿切开引流术、血管瘤切除术、颜面颈部肿物切除术及相应级别手术技术附加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5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9673.65元。
六、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医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甲级手术技术附加费、乙级手术技术附加费、戊级手术技术附加费项目;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胫骨上端软骨瘤切除、环扎带松解术及相应级别手术技术附加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6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七、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5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9747.00元。
八、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甲级手术技术附加费”、“乙级手术技术附加费”、“丙级手术技术附加费”、“丁级手术技术附加费”、“戊级手术技术附加费”项目;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皮肤表浅肿物切除术”、“颈部表浅肿物切除术”、“色素痣切除术”、“深部脓肿切开引流术”、“颈深部肿物切除术”、“血管瘤切除术”、“甲级手术技术附加费”、“乙级手术技术附加费”、“丁级手术技术附加费”、“戊级手术技术附加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5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60457.65元。
九、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和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4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8265.30元。
十、天津市天津医院存在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肌电图(进口仪器)”(60元/次)项目;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肌电图”(60元/条肌肉,最高收取8条)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4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9205.10元。
相关附件: 关于对天津医药集团马光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云景大厦门诊部等十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2024.5.7.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