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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政策问答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04-04

问:如何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答:市医保监督所和各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均设立了举报电话,公布了办公地址,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均可通过电话、信函或当面的方式进行举报,也可直接向国家医疗保障局电话举报。

问:哪些行为属于举报受理范围?

答: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医保发〔2018〕22号)和《天津市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49号令)中规定的欺诈骗保行为均为举报的受理范围。

问:举报奖励的标准和额度是多少?

答:举报线索直接涉及的骗取医疗保障待遇或基金的行为,按照查实金额的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补足到2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举报线索不涉及骗取金额或经查实无法确定骗取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给予资金200元奖励。

问:内部人员举报是否可以提高奖励额度?

答: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的,或举报人为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竞争的同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举报奖励金额为查实金额的12%,,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举报人应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证明、工作证等证据以便确认内部人员身份。

问:如何申请举报奖励?

答:举报人如有领取举报奖励的意愿,应在举报相关线索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包括匿名举报),案件办理部门在案件查实、处理处罚决定做出后,通知举报人,核实、确认身份信息,填写举报奖励申请表。案件承办部门向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举报奖励,待被批准后,通知举报人到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领取。举报人自收到领取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办理奖金领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问:举报奖励以何种形式发放?

答:按照《办法》要求,举报奖励原则上以非现金形式发放,举报人领取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银行卡,举报奖励金直接转入银行卡内。

问:举报人的举报行为是否予以保密?

答:《办法》规定,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不得向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对举报人的宣传报道,须征得举报人同意。


政策原文: 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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