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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445号建议的落实答复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3-12-29

张卫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DRGs 背景下如何满足化疗病人联合治疗需要的建议,经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研究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DRG付费工作的支持!您对我们推进DRG付费改革的理解和认可,增强了我们持续完善和推进DRG付费改革的信心!您结合非小细胞肺癌临床治疗实际情况,提出的细化DRG分组的建议,为我们下一步优化DRG分组付费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我市推进DRG付费改革取得初步成效

2021年10月以来,我市先后将37家三级医疗机构和6家二级医疗机构纳入了DRG付费范围,实现了对符合条件医疗机构的全覆盖。目前,实行DRG实际付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占全市住院总费用的70%以上。DRG实际付费一年多以来,总体运行平稳,初步实现了患者负担减轻、医院降本增效和医保支出可控的改革预期。其中,住院患者次均费用较改革前下降10%左右,患者个人负担较改革前下降20%左右,医保向医疗机构累计拨付结余留用资金近20亿元。上述结余留用资金,医疗机构按规定可用于提升医务人员薪酬和医疗机构发展,激发医务人员规范行为、控制成本的内生动力。

二、关于DRG分组付费的调节机制

目前,我市推行DRG付费改革,须按照国家医保局要求使用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方案确定的ADRG分组版本,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运行数据,确定本市具体的DRG分组方案。DRG分组方案确定后,再以本市既往年度各DRG组内所有住院病例的例均住院费用为基础,测算确定各DRG组的付费标准。实际运行过程中,考虑临床实际建立了付费调节机制。

(一)建立特殊病例额外补偿机制。对于实际发生费用高于DRG组上一年度平均费用3倍以上的住院病例,医疗机构可提出根据该病例的规范诊疗费用确定DRG付费标准,所涉及病例数量不超过医疗机构总体住院病例的5%。

(二)建立新技术新项目补偿机制。对于急诊入院的危急症抢救住院病例,或涉及对费用影响明显的新技术、新项目应用的住院病例,医疗机构可提出根据该病例的规范诊疗费用确定DRG付费标准,所涉及病例数量不超过医疗机构总体住院病例的3%。

(三)建立谈判药品额外补偿机制。对于医疗机构因规范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导致住院发生费用超出DRG付费标准的,可通过调整DRG付费标准的方式予以合理补偿。

您所关注的需联合免疫治疗、抗血管生成药物治疗的非小细胞肺癌化疗患者,如因实际费用较高导致所在DRG组所有住院患者的平均费用超出DRG组付费标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动用上述既定付费调节机制予以合理补偿;如只是部分病例实际费用较高,但其所在DRG组所有住院患者的平均费用并未超出DRG组付费标准的,则无需再予以额外的补偿。

三、近期完善DRG付费机制的有关措施

对于您提出结合非小细胞肺癌临床治疗实际情况,对DRG分组方案进行细化的建议,鉴于涉及到对ADRG分组方案的调整,我市暂无调整权限。截至2023年9月,国家医保局尚未对现行ADRG分组方案做出调整。基于您的建议,结合癌症放化疗及免疫治疗相关DRG组的组内费用消耗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后,于近期印发了《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3〕63号)文件,决定对于癌症放射治疗、化学治疗、免疫治疗相应的DRG病组,自2023年10月1日起,暂不实行DRG实际付费,以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理利益。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和我市DRG/DIP分组方案调整等情况,结合实际适时再将相关病组纳入实际付费范围。此外,市卫生健康委推进实施肿瘤诊疗质量提升行动,借助市肿瘤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专业力量,组织开展肿瘤相关诊疗规范化培训,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选择肿瘤治疗方式,持续改进我市肿瘤诊疗质量安全水平。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医药服务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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