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中心,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糖尿病门诊特定疾病(以下简称糖尿病门特)鉴定机构管理,按照《加强糖尿病门诊特定疾病治理方案》(津医保局发〔2022〕10号)规定和市医保局任务分工要求,以及《关于明确门诊特定疾病待遇资格鉴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27号)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待遇资格鉴定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18]57号)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局发[2021]7号)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确定新增糖尿病门特鉴定机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市医保中心负责按照我市医疗保障门诊特定疾病政策规定,指导各分中心做好新增糖尿病门特鉴定机构受理、评估、协商谈判、签订协议等工作;各分中心负责实施新增糖尿病门特鉴定机构各环节具体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申请成为糖尿病门特鉴定机构
(一)二级及以上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应当具有内科内分泌专业、儿科小儿内分泌专业或中医科内科专业之一,并设置内分泌科或糖尿病科等专业科室,具备糖尿病门特病种的住院诊疗条件,相应科室有3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师。
(三)具备实施糖尿病门特鉴定工作的必要场所,可充分利用现有诊室资源开展鉴定,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设立独立的鉴定场所。
(四)鉴定工作场所应当安装互联网+视频监控设备、人脸识别等监管设备,能够达到实名鉴定的要求。
(五)落实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协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本市糖尿病门特鉴定管理规定。
(六)适应糖尿病门特鉴定工作需要应当具备的检验检查仪器设备,能够开展口服葡萄糖耐量实验、胰岛素释放实验、糖化血红蛋白(高效液相色谱法)等检查项目。
(七)具有符合政策及协议要求的糖尿病门特鉴定管理制度,至少包含鉴定医师管理、鉴定流程、被鉴定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内容。
(八)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糖尿病门特鉴定机构申请: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
2.因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被中止医保服务协议,尚在中止期间的。
三、申报所需材料
(一)糖尿病门特鉴定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相关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相应科室设置有关材料。
(四)相应科室医师情况汇总材料。
(五)鉴定场所设置相关材料。
(六)互联网+视频监控等相关材料。
(七)检验仪器相关材料。
(八)糖尿病门特鉴定管理制度。
(九)其他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需同时提交纸质版和PDF格式扫描版。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及受理
医疗机构向坐落地医保分中心提出新增糖尿病门特鉴定机构申请,医保分中心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医保分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二)评估及公示
医保分中心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申请条件的要求,以书面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由3至7名医疗保障、医药卫生等专业人员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门诊特定疾病鉴定机构附加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签订附加协议
经公示无异议后,医保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糖尿病门特鉴定机构签订门诊特定疾病鉴定机构附加协议。
五、日常管理、违约处理及退出机制
(一)糖尿病门特鉴定机构开展医疗鉴定工作,应当遵守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并落实实名就医和实名鉴定相关要求,按确定流程开展鉴定工作,确保作出的鉴定结果真实、有效,符合客观实际。
(二)糖尿病门特鉴定机构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按照协议约定落实管理要求、出具虚假鉴定结论或者发生其他违反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按照医保服务协议主协议及相应门特病鉴定机构附加协议约定进行处理;涉及违法违规的,通报相关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三)糖尿病门特鉴定机构发生变化,不能满足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终止其糖尿病门特鉴定服务和附加协议。
(四)经糖尿病门特鉴定机构申请,与属地医保分中心协商一致,可中止或解除糖尿病门特鉴定机构附加协议;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主动提出中止或解除附加协议。
六、工作要求
(一)规范开展工作,公开公正透明
各医保分中心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开展各项工作,确保程序公开、结果公正、全过程透明,接受各方监督,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强化服务意识,做好指导沟通
各医保分中心应强化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指导和服务,做好咨询解释工作,与机构加强沟通,共同推动落实好新增糖尿病门特鉴定机构工作。
(三)规范档案管理
各医保分中心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新增糖尿病门特鉴定机构工作材料(含电子材料)的整理保管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最新政策执行。
附件:1.新增糖尿病门诊特定疾病评估实施细则
2.天津市医疗保障门诊特定疾病鉴定机构申请表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天津市医疗保障新增门诊特定疾病鉴定机构申报材料要求(糖尿病)
5.天津市医疗保障新增门诊特定疾病鉴定机构评估表(糖尿病)
6.天津市医疗保障新增门诊特定疾病鉴定机构评估结果告知书
7.承诺书(模板)
相关附件: 附件1新增糖尿病门诊特定疾病评估实施细则.docx 相关附件: 附件2天津市医疗保障门诊特定疾病鉴定机构申请表.xls 相关附件: 附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doc 相关附件: 附件4天津市医疗保障新增门诊特定疾病鉴定机构申报材料要求(糖尿病).xlsx 相关附件: 附件5天津市医疗保障新增门诊特定疾病鉴定机构评估表(糖尿病).xlsx 相关附件: 附件6天津市医疗保障新增门诊特定疾病鉴定机构评估结果告知书.xlsx 相关附件: 附件7承诺书模板.docx